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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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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五)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
第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五)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2021年6月15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及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告、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以上内容由上海济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整理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平台用户准入管理制度,在用户准入协议中明确并告知平台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禁止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第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发挥维权援助职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提供法律咨询、评估、鉴定等服务。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网址: http://www.dzzscqzz.cn/zonghexinwen/2022/0608/1227.html